《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0

2022-01-19 1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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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受理仲裁案件涉案标的额再破千亿元大关,标的额过亿元的大额标的案件数量尤为突出。这与中国正以前所未有的开放姿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有着密切关系,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其国际影响力也在进一步扩大。

  2021年9月13日,《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0-2021)》(以下简称“《报告》”)发布,自2014年起,该报告已连续六年发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中国仲裁事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总体保持积极向好的稳步发展态势。

  “金融类仲裁案件数量、标的金额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今年我们以金融类仲裁案件作为本年度商事仲裁发展的特别观察。”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发布会上说。

  疫情引起国际货物贸易履约障碍

  “疫情导致许多外贸企业不得不延迟履行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这类案件在疫情期间比例大大增加。”一位国际仲裁领域的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新冠肺炎疫情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其中国际贸易、建设工程、航空以及金融领域较为典型。《报告》显示,供应链断裂是造成履约障碍的主要原因,由于原材料供应障碍、劳动力缺乏、运输交付障碍等造成延迟或无法交付货物。

  “各国针对疫情的管控措施会带来连锁反应,例如政府的防疫措施导致工作人员隔离在家,不能及时复工复产;上游供应链无法按时交付时,卖方可能需要被迫寻求其他高成本的采购渠道,造成总成本上升。”前述律师表示,“因卖方提高合同价格或拒绝交货等情况引起的纠纷非常多。”

  “老客户之间还比较好协商,大家都能理解疫情带来的困难,有些客户会愿意共担损失,或者延迟收货。”浙江一位外贸企业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箫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部分违约企业之间会自己协商解决,但也有一些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的。”

  对于一方不想承担违约责任,如何使用不可抗力规定的情况,董箫告诉记者:“首先要证明是受到了疫情的直接影响,比如有政府文件要求所在区域停工停产等,而在实际情况中,举证是很难的,口头通知等不能算作有效证明。”

  前述律师也表示:“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新冠肺炎疫情的性质和不可抗力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规则与复杂的评价标准,如何证明无法交货为受到疫情直接影响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金融类案件类别相对集中

  《报告》显示,2020年全国仲裁委员会处理各类案件的数量依次为:金融类案件225673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56.32%;房地产类案件38075件,占9.5%;买卖类案件18978件,占4.74%。

  从各类案件标的额来看,金融类案件标的额2048亿元,占全国案件标的总额的28.5%;股权转让类1058亿元,占14.72%;建设工程类1019亿元,占14.18%;房地产类422亿元,占5.88%。

  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标的额,金融类案件都呈现上升态势。一位仲裁员告诉记者,金融业务量大,一旦发生纠纷极易引起传导效应,通过诉讼解决无法避免对当事人信誉、形象的影响,因此很多当事人倾向选择仲裁。

  据《报告》,在贸仲金融类仲裁案件中,争议量前3位的机构类型分别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公司。因为这3类金融业务均为常规金融业务,业务量大,争议案件的数量也相对较多。

  “金融类仲裁案件相比于一般仲裁案件涉及的行业较广,基本涵盖了全部持牌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信托、证券、保险、资本管理等,但基金类型的纠纷属于相对集中的纠纷。”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贸仲仲裁员杨强律师说。

  记者了解到,在金融类仲裁案件中,经常发生同一机构多个案件同时进行仲裁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单个机构甚至单个产品、合同涉及的投资者众多,而涉及同一机构的合同往往约定相同的仲裁机构。

  “金融风险具有传导性,某个合同或产品大规模违约,会影响机构本身的履约能力和信用,从而对该机构的其他产品、合同的继续履行产生不利影响。”前述律师说。

  杨强表示,金融类仲裁案件的裁判理念受金融监管政策的影响逐渐加大,例如众多监管文件中确立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可能会成为仲裁案件中裁决金融机构是否承担的依据。

(文章来源:贝果财经)

文章来源:贝果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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